香港居民內地收養孩子,需哪些條件,證件材料和?

我國對收養有完善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為國內外的愛心人士辦理收養登記提供了便捷的條件。香港早已迴歸,這更增加了內地與大陸的聯繫,因此有許多香港居民申請到內地收養孩子。那麼,香港居民可以在內地收養孩子嗎?香港居民如何在內地辦理收養登記?需要哪些程序,具備什麼條件,手續有哪些,需要準備什麼證件材料?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香港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法律依據和收養條件有哪些?

(一)

香港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法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民政部《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二)香港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需要滿足的條件

1.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週歲。(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五項限制。

2.內地被收養人條件:

(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4)不滿14週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四項限制。

3.內地送養人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三項限制。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收養登記,委託書應當經過公證。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 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 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流程很手續。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是要去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那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具體的辦理程序是什麼?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流程一般是:確定管轄權——詢問——公告——受理——審查——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收養登記,委託書應當經過公證。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規定,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交納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共250元。總之,香港居民辦理收養登記,所要遵循的律規定,所需要的證件、材料,如何辦理收養登記等等,但在現實的涉外收養登記辦理過程中,總這樣那樣的問題出現,比如辦理收養登記時準備材料不充分,對相關政策法律不瞭解,不知道要走哪些程序,需要哪些手續等,這就需要諮詢專業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熱心的提供建議,幫助當事人完成心願,解決在辦理收養登記過程中遇到的疑惑和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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