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富汗現行商標法生效於1960年9月20日。
2、商標權的獲得採用註冊和使用混合原則,即: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註冊中的人,但是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標註冊後3年內對其提出撤銷申請。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在阿富汗申請註冊。
4、商品共分36類,第1—34類採用尼斯國際分類標準,第35類為所有的服務項,第36類包括所有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商品。
5、阿富汗未加入主要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
商品服務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6、 國家英文縮寫:AF
7、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
8、商標權基於註冊,單類別制度
工具/原料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商標圖樣;
委託書認證。
方法/步驟
一、註冊程序
審查-公告-註冊:
回執時間:1-2個月 註冊需時:7-9個月
商標申請提交後,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只進行絕對理由的審查)。商標申請審查通過後,如果沒有發生駁回理由,商標申請將予以註冊並公告,公告期為1個月。
二、商標異議期限:無規定
三、官方語言:阿拉伯語
四、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最晚可以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辦理續展;法律沒有規定寬展期,但在實際操作中,有6個月的寬展期。
五、阿富汗辦理途徑分析
阿富汗註冊程序詳解:
阿富汗的商標審查機構是商事法院得註冊官,商標申請的委託書則由阿富汗外交部予以認證。註冊官審查商標申請時將不對商標進行在先檢索。在商標申請提出後3-4個月左右,註冊官如認為商標可以被核准註冊,使其註冊商標的意圖刊登在官方公告上。註冊官不接受申請人對其決定的任何答辯或反映,商標只能是或者被註冊,或者被駁回。但對於註冊官的駁回決定,申請人可以在10天內向初審商事法院提出上訴。
注意事項
1、酒類不得註冊。
2、連續三年未使用可提撤銷。
3、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