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被索精神賠償並不可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離婚時一方有出軌行為,另一方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獲法院支持。

案例顯示,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願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後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而這則新聞的標題為“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可索精神賠償”,咋一看,挺唬人的,是不是一有出軌的行為對方就可以精神索賠呢?但細細分析,卻並不可怕。

夫妻一方出軌被索精神賠償並不可怕

方法/步驟

一、符合法律規定內的出軌行為才會被受理。

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條中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出軌,如果想要獲得精神賠償,要有“重婚”或“同居”的證據,如果丈夫或妻子偶有或經常有出軌行為,但構不成上述條件的而且證據不充分的,法院不會支持。

夫妻一方出軌被索精神賠償並不可怕

二、一方出軌另一方獲精神賠償是有先決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雖然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三條又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想要獲得精神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先決條件的。如果是婚內出軌,雙方沒有離婚的意圖,是無法獲得精神賠償支持而且因為有共同財產的制約,法院肯定不會受理。

換言之,感情沒有破裂或者想要婚姻持續下去的,不管什麼程度的出軌行為或同居現象,都是夫妻倆的個人感情私事,應由夫妻兩人協商解決。

夫妻一方出軌被索精神賠償並不可怕

三、通姦行為已經被列為道德制約的範疇。

另外新聞中有一處描述不太準確,即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其中,法院認為出軌或通姦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不太準確,如果達到了一定程度或有案件依據來這樣描述是可以的,但一般情況下,並不通用。

因為,雖然通姦行為讓很多人深惡痛絕,歷史上也曾對此有很多法律上的懲治,但中國新《刑法》頒佈後,已經明確廢除了“通姦罪”,而把它歸為了道德制約的範疇。也就是說,除非你有證據表明通姦或出軌行為造成了“重婚”“同居”或者家族成員受到了“暴力”並被遺棄等符合法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行為時,法律才會有權干涉,否則,出軌行為就屬於道德範疇。

夫妻一方出軌被索精神賠償並不可怕

注意事項

所以,不要單純的以為“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可索精神賠償”很簡單,也沒有這麼絕對,正因如此,所以社會中的夫妻一方的出軌行為很難禁止,這不僅僅是中國的現象,世界各國兼而有之。 但一夫一妻制是大部分國家所達成的共識,在這樣的法律體制下,出軌行為是一直受到法律譴責的,中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雖然對出軌行為獲得精神賠償有具體要求的規定,但請注意,只要有出軌行為並且證據確鑿的,在離婚過程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都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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