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被辭退等勞動爭議案件,員工如何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具體分下如下:

面對被辭退等勞動爭議案件,員工如何舉證?

步驟/方法

平均工資以及工作年限

  盡到以上兩個舉證責任的前提後,單位如果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將會被裁決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員工舉證來證明補償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補償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

  司法實踐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單。補償的基數一般有工資條、工資摺子、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被辭退的事實

  在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要想打贏辭退類勞動爭議案件,還必須要證明單位確實辭退過員工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證明了這兩個事實,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才會發生倒置,即由單位來說明辭退的理由,並予以舉證證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會發生單位敗訴的後果。

  可以證明辭退事實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

  1、 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是最好的證據,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2、 錄音證據

  萬般無奈時,作為員工,別忘了採取這種方式蒐集證據。

  3、 工作交接單

  特別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夠體現是被單位辭退了的信息。

存在勞動關係

  很多員工甚至部分律師皆認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於公司,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固然,我國法律出於實際情況,以及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實規定了一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但是這種倒置並不是說所有的舉證責任全在於企業,員工只要申訴即可。在此種辭退案件中,作為員工,每一個舉證責任就是需要證明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1、勞動合同;2、工資條、工資單、工資發放存摺;3、社會保險憑證;4、胸卡、門禁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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