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行政選擇性執法會搞亂人們對法律的認識?

法律條文規定得明明白白,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然而,立法和普法工作樹立起來的社會法治觀念,遭遇行政選擇性執法,使人們產生疑惑。一面是紙上的條文,一面是明擺的事實,法律的預告作用、教育作用、規範社會公眾行為作用、預防以及矯治違法行為作用,均受到了強烈的衝擊。

方法/步驟

行政選擇性執法會搞亂法律制度規定的秩序。因為行政選擇性執法,有人會進行法律投機,鑽行政選擇性執法留出來的法律空子。在一定的時間空間,法治被人治取代。因為行政執法可以選擇,就會出現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例如,不能排除個別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可能,以及打著行政執法的幌子假公濟私、報復異己的可能。

既然行政選擇性執法合理存在,其缺陷又如此明顯,那麼,我們就要認真面對,仔細地研究分析行政選擇性執法。選擇,是在多個備選項中挑選個別、部分或者全部。選擇有自然和人為。人為選擇是人的有意識行為。找律師網指選擇依意識狀態,可分為有意選擇、無意選擇或隨意選擇。人的意願多種多樣,所以,有意選擇的選擇意圖和標準五花八門,但還是可以將有意選擇分為善意選擇、惡意選擇。例如,行政選擇性執法的目的為了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眾利益屬於善意,為了維護部門、小團體或者個人的利益屬於惡意。人的意願可以是個體的,也可以是集體的,因此,選擇可以分為個體選擇和集體選擇。

在分析行政選擇性執法時,還有以下選擇應予注意。一是明確法律事實的選擇和不明確法律事實的選擇。明確法律事實的選擇,是指行政選擇性執法時,待選對象是否違法的事實皆已明確,如上述十多輛小型客車違法停放的事實。法律貓指這時候就存在明知存在違法,行政執法不作為的問題。不明確法律事實的選擇,是指行政選擇性執法的待選對象是否存在違法事實不清,如對是否存在違法停車不能確定的道路巡邏檢查。二是執法資源充沛條件下的選擇和執法資源不充沛的選擇。執法資源充沛的選擇,如三位交通警察面對兩輛非機動車闖紅燈,而選擇其中一輛處罰。執法資源不充沛的選擇,如一位交通警察同時面對5輛非機動車闖紅燈,力所能及地選擇其中一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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