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請求的時間
異議程序是商標註冊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程序,但並非必經程序。《1999年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人可以在商標公告或者複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延續期(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但必須以規定的方式提交,並且支付規定的費用,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根據請求人的上述請求,給予異議請求人書面通知。
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應該向商標申請人提供異議請求的副本,商標申請人應該在收到異議請求之日起兩個月內以規定的方式向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提交答辯意見及理由,如果不提交上述文件,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1999年修正案》明確規定,商標異議程序的當事人在認為必要時,可由商標註冊主管機關組織調解。
工具/原料
商標異議請求的理由
① 缺乏顯著特徵(《1999年修正案》第9條1款)
② 與在先權利(包括他人享有的馳名商標)相沖突(《1999年修正案》第11條)
③ 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1999年修正案》第9條2款)
方法/步驟
商標異議程序的過程
商標通過實質審查之後,進入公告期,公告期為3個月,3個月公告期內,異議人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提出異議通知後,官方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官方通知2個月內提交反陳述。
申請人提交反陳述2個月內。,異議人做出法定證明(提交證據)。
異議人提交證據後的2個月內,申請人作出法定證明(提交證據及理由)
申請人提交證據後,進入聆訊階段。
印度商標異議程序中,商標的在先使用可對抗在先申請。印度是以商標使用在先為原則的國家
注意事項
商標異議程序所需費用
異議官費:$55/商標
保證金:官方可要求繳納保證金,但一般不要求。
敗訴費用:勝訴方可獲得金錢補償,無需另行向法院申請。如果異議部分成立,則雙方可獲得各自相應的補償。
舉證責任
印度商標異議(針對其異議理由的)舉證義務在於被異議人(商標申請人)
印度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可要求異議人對在先註冊商標的使用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