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戀愛結婚怎麼辦,強迫婚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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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結婚怎麼辦

男女談戀愛,是一種尊重對方自願、進行相互瞭解和培養情感的非婚姻關係的交往過程。一方不願意談或者不願繼續談下去,求愛的一方應當尊重其意願,不應強迫談戀愛。

但在實際生活中,一方提出終止戀愛,另一方糾纏強求談下去的事情時有發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發生結婚不成,即以極殘忍的手段毀壞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

實行婚姻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內容,就是婚姻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準一方對對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戀愛還不是結婚,只是進行相互瞭解和培養感情的過程,就更是不能允許一方強迫對方接受或保持戀愛關係。

強迫他人談戀愛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無他人包辦的情況來看,不是買賣婚姻。

因此,一方提出離婚後,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係的狀況,做好思想工作,調解和好。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對於不顧對方意願強迫談戀愛,遭到拒絕就糾纏胡鬧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單位和組織反映,求助獲得妥善處理。

對於以損害名譽、傷害身體和生命相威脅,強迫談戀愛的人,可以據實向公安機關告發,請求依法進行教育和處理。

對於已經實施了傷害行為,給對方造成了身體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均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強迫婚姻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

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強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屬於買賣強迫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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