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僅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的共同債務也需要作出處理,這就需要分清哪些是夫妻個人債務,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文為您介紹的是對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以及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另外,判斷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還可以有以下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離婚時,會出現法院已判決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那麼另一方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法院的判決,也只是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的劃分,並不能對抗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上文為您介紹了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以及共同債務如何處理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您。還有提醒您注意的是,有些人在離婚前惡意製造假債轉移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定要注意財產動向,必要時可以去法院凍結財產,如果你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