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鍛制異型法蘭的公稱壓力:
1.公稱壓力PN為0.25MP-1.0MPa的碳素鋼、奧氏體不鏽鋼鍛件允許採用Ⅰ級鍛件。
2.除以下規定外,公稱壓力PN為1.6MPa-6.3MPa的鍛件應符合Ⅱ級或Ⅱ級以上鍛件級別的要求。
3.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符合Ⅲ及鍛件的要求:
(1)公稱壓力PN≥10.0MPa法蘭用鍛件;
(2)公稱壓力PN>;4.0MPa的鉻鉬鋼鍛件;
(3)公稱壓力PN>;1.6MPa且工作溫度≤-20攝氏度的鐵素體鋼鍛件。
二、帶頸對焊、帶頸平焊、承插焊和螺紋法蘭一般採用鍛件或鍛軋工藝製成。當採用鋼板或型鋼製造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鋼板應經超聲波探傷,無分層缺陷;
2.應沿鋼材軋製方向切割成條狀,經彎制對焊成圓環,並使鋼材的表面形成環的柱面。不得采用鋼板直接機加工成帶頸法蘭;
3.圓環的對接焊縫應採用全熔透焊縫;
4.圓環的對接焊縫應進行焊後熱處理,並作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且射線探傷符合JB4730的II級要求,超聲波探傷符合JB4730的I級要求。
三、帶頸平焊法蘭、承插焊法蘭和螺紋法蘭的頸部外側斜度應不大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