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到底應該如何獲得賠償?很多企業面臨拆遷的網友或者當事人經常會追問我這個問題。我其實很想直接正面回答他們,但是實務操作的經驗告訴我,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明確單一的,不能用簡單的數字給他們誤導。
方法/步驟
第一個層面,法律對於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規定。
我們知道,關於拆遷相關現在的最高級別法律規定為2001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是我們從全國通行的現行法律法規唯一一條能夠找到的對企業拆遷的規定,通俗來說,企業拆遷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從操作層面,“適當”是沒有實際操作意義的。當然,還有更細一點的地方規定,比如2001年上海市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第四十五條(拆遷非居住房屋的有關費用補償)拆遷非居住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裝置安裝價格計算的裝置搬遷和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這裡,細分了幾個賠償專案,通俗來說,企業拆遷應當給予搬遷費、裝置耗損、停產停業補償。但搬遷費什麼標準、停產停業補償如何計算,還是無法操作。再當然,還有再細一點的具體拆遷口徑,但該口徑一般掌握在動遷組手裡,被拆遷企業無法從公開的資訊獲取,實踐中就有可能類似的企業確適用不同的拆遷賠償標準。
據此,實踐中企業拆遷的賠償是混亂的,是標準不一的,是資訊不對稱的。
包括最近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仍然沒有對於企業拆遷賠償的特別規定,筆者雷敬祺律師也曾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不見迴應,或許立法者更注重的是居民拆遷的補償,這涉及到社會的穩定,但其實,企業拆遷面臨的矛盾也很尖銳,不僅僅是被拆遷企業與拆遷人的矛盾,還包括被拆遷企業與土地或房屋所有人的矛盾,希望立法者能夠對此予以重視。
第二個層面,實踐中對於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操作。
實踐中對於企業拆遷的賠償通常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評估報告所列的損失,一部分是合情合理的協商賠償。關於評估報告,通常會遇到幾個問題,第一,評估範圍是哪些,是否存在漏評;第二,評估標準如何確定,是否存在偏低;第三,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列入評估等等。關於協商賠償的數額,跟很多因素有關,企業的規模、拆遷專案性質、談判的力度等等。
第三個層面,不同企業面臨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1. 經營房屋性質。有些企業是租賃辦公用房,有的企業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而有的企業的廠房是違章搭建的,這樣,不同的情況可能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和不同的法律方案選擇。
2.租賃合同剩餘期限。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十多年,有的企業租賃合同馬上到期,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已經超期,這樣,不容的情況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3.企業拆遷後無法彌補的損失。比如一些特別許可證、無形資產、人員解聘等等無法評估的損失。
4.歷史遺留的一些問題。比如由於歷史問題及當時法律的不完善而導致的無證建築,廠房內員工的安置等問題,是參照有關法律相關規定給予解決的,必須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注意事項
目前來看,企業拆遷獲得的賠償要通過包括法律規定、評估報告、談判協商等等一系列過程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