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遭盜刷卡主如何減責?

  使用銀行卡存取款、消費,已成為日常生活中的“家常便飯”,卡遭克隆盜刷的情況也層出不窮,審判實踐中,也逐漸趨向於對“弱者”也即“儲戶”的保護。儘管相對更加安全的IC卡正在推廣中,但短期內還不能達到普及的程度,偽卡盜刷糾紛仍可能出現,作為持卡人,如何降低風險?今天,法律專家將為您答疑解惑。

案例回顧

卡被盜刷銀行擔責八成

  陳先生在白雲區經營化妝品生意,賬戶上鉅額資金往來頻繁。2011年8月13日下午,陳先生髮現手機簡訊通知異常,賬戶內多筆款項一起交易,約20分鐘後,他撥打電話報警,並持銀行卡去往派出所。後來得知,這期間被人轉賬、取現約70萬元。令他驚詫的是,銀行卡就在自己手上,為何資金會陸續“流出”?

  陳先生將髮卡行告上法庭。白雲法院調取錄影顯示,當日有人在惠州取款,但取款人並非陳先生。法院排除了陳先生“監守自盜”的可能性。法院認為,他人盜取存款時輸入了正確的銀行卡密碼,證明陳先生對其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的密碼保管、使用不慎,案發後沒有立即掛失,對損失進一步擴大具有過錯。

  而取款流程中,銀行卡尤為關鍵,銀行需提供安全可靠、可防非法複製的具有唯一性的銀行卡,交易系統也許具備真偽識別功能。技術上的漏洞說明銀行違反了《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義務,同時銀行未盡謹慎審查的義務,對儲戶構成違約,應負主要責任。法院判決陳先生與銀行二八攤責。

判決分析

一般依過錯確定雙方責任

  白雲區法院民庭劉法官表示,銀行卡遭盜刷的案件中,對儲戶的利益應多加保護。儲戶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方將自己的儲蓄存放在銀行,而在取款的時候尤以銀行提供的卡為關鍵,因為儲戶即使盡了最審慎的保密義務也很難避免其密碼在刷卡過程中被高科技犯罪手段竊取,故可以適當加重對銀行的承責比例,以便更好地督促被告儘快改進、完善安全保障技術,從而避免引發廣大銀行卡使用者恐慌,以維護公眾對銀行卡及存款安全的信心。

  劉法官表示,審判實踐中,偽卡交易糾紛中,責任分擔一般有三種情形。首先,設定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銀行未識別偽卡,一般應當對卡內資金損失承擔不少於50%的責任,儲戶對銀行卡被偽造存在過錯(如洩露密碼、密碼過於簡單)的,可以減輕或免除銀行因不能識別偽卡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設定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儲戶對密碼的洩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儲戶用卡不規範(如按密碼無遮掩)足以導致密碼洩露的,一般應當對卡內資金損失50%的範圍內承擔責任。銀行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儲戶用卡不規範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銀行以在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為由請求儲戶承擔相應責任的,可以支援,但儲戶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宜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

  此外,銀行卡被盜刷,無論刑事案件是否偵破,是否找回損失,儲戶均可向銀行索賠。

律師提醒持卡人要能證明卡未離身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施平認為,此類糾紛中,作為持卡人,最關鍵的舉證問題在於證明卡被盜刷時卡未離身。在知道卡被盜刷後,持卡人可第一時間去最近的櫃員機進行操作一次,通過操作記錄證明卡在自己身上,且被異地盜刷。

  在過錯方面,持卡人如果將卡交給別人消費、提現等,之後未修改密碼,則很可能承擔洩露密碼的過錯風險。而消費過程中,如果卡片資訊被複制,則應是銀行技術系統漏洞,過錯在銀行方面。

  此外,賈施平認為,一些人不設定密碼,在消費過程中則以持卡人簽名作為依據,如果偽卡在商場等場所刷卡,商家未盡到審查簽名的義務,則過錯在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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