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外國人結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哪些人不能和外國】,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外國人結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λ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λ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哪些人不能和外國人結婚
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根據民政部關於《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它包括:
1、現役軍人,即凡是具有軍籍、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軍人。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的但無軍籍的工作人員不是現役軍人;
2、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解密之前,不允許同外國人結婚;
3、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4、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
5、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在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或者尖端科研機密的人員。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