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消費信用的風險因素及其管理的制度框架?

一、引言

消費信用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國當前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消費信用對國民經濟增長具有的推動作用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生活中消費信用領域面臨著的矛盾和衝突,導致消費信用的風險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消費信用發展滯後,如果不及時解決,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加之,美國次貸危機的警示作用,引起人們對消費信用風險管理問題加倍關注。如何處理好經濟發展和消費信用的風險管理關係問題是我國當前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隨著人們對消費信用的日益重視,關於這個問題的學術著作和文章不斷湧現。例如:林鈞躍著《消費者信用管理》對如何建立個人信用和維護個人信用等大眾關心的問題做了說明,並從消費者信用調查、消費者信用管理和消費者信用相關的法律等信用管理體系方面討論了消費者信用風險管理的問題。李子卿從總的框架上探討了徵信系統建設的目標、資訊披露、資料採集及系統建設方式等問題。秦燕主編的《消費者信用管理》對評分模型和決策產品開發技術做了介紹,著重說明了資料探勘、評分卡開發、決策支援系統(DDS)的原理和應用。陳高雲從整治社會信用角度、拓展銀行信貸、防詐騙和防範信貸風險等角度分析了我國進行個人信用風險評估的迫切性,並對實際運作提出了一些建議等等。但就目前這個領域的研究和討論來看,並不令人滿意。首先在研究內容上,研究具體業務種類、操作流程的多,結合相應的理論進行整體風險管理研究的少。其次在研究範圍上,從銀行角度進行風險管理研究的多,而從社會整體角度上對消費信用風險管理研究的少。再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論聯絡實踐的多,理論、實踐和歷史相結合進行研究的較少。最後,在研究成果上,進行單一分析的多,而從多個角度整合研究的少。

要想探討如何管理風險就需要深入的認識風險產生的原因,要想深入的認識風險產生的原因就需要回答風險的構成因素和各個因素之間的內在關係,下面我們借用委託代理理論來分析消費信用中的各個主體的關係及風險構成的內在因素,進而尋找管理風險的辦法。

二、商業銀行消費信用中的委託—代理關係

在我國,商業銀行是消費信用的主要經營者,商業銀行的消費信用業務為什麼會產生風險呢?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借用委託、代理理論進行分析。委託—代理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經濟學家深入研究資訊不對稱和激勵問題發展起來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Wilson(1969)、Spence和Zeckhauser(1971)、Ross(1973)等。委託—代理理論應用廣泛。只要在建立或簽訂合同前後,市場參與者雙方掌握的資訊不對稱,這種經濟關係都可以被認為屬於委託—代理關係。商業銀行消費信用中的委託—代理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銀行除了發放貸款以外,還要對貸款資金的流向和用途進行監控,所以銀行應當成為借款人的“外部監督者”。但是由於存在資訊不對稱,銀行不可能對借款人的情況瞭如指掌,所以就不得不依託借款人自身的內部監管,這便形成了一層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借款人缺乏對自身監管的動力,甚至向銀行“騙貸”,將資金挪作他用,就會導致風險的產生。

第二是銀行所有權人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所有權人和銀行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會引發銀行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在監管不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委託—代理關係會使得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大大加強。這也是風險生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是銀行的各個層級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如:高階經理人和中級經理人之間,中級經理人和低階經理人之間等。各個層級的經理人之間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也存在著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產生風險的原因。

第四是政府和銀行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銀行控制的是國民經濟的命脈,政府需要通過銀行來對巨集觀經濟進行調控和監管,兩者之間也存在委託—代理關係。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非常關注對金融機構的管制,當政府為實現經濟增長或促進就業等經濟目標時,就會鼓勵銀行擴大信貸規模,銀行會相應地放鬆信貸標準和信用控制,結果風險激增;當政府為防範金融風險而加強風險控制和行政約束時,銀行又會採取強力的風險防範措施以致造成“惜貸”,影響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說,政府作為委託人,不得不經常在社會目標和商業目標之間作出相機抉擇。而銀行作為政府代理人受到普遍的行政約束和逆向激勵,也不可避免地會使自身經營受到影響,增加了風險的形成。

第五是銀行和中介機構的委託—代理關係。銀行委託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調查,中介機構為銀行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用。

可以看到,我國消費信用中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會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在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或失靈的情況下,就會產生風險。

三、商業銀行消費信用的風險因素

那麼,消費信用風險是由哪些因素組成的呢?總的來說,消費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巨集觀經濟環境、商業銀行自身因素、借款人三大方面。根據這三個來源我們可以建立商業銀行消費信用的內涵風險因數模型:

巨集觀經濟環境變化造成風險用V,表示。當前巨集觀經濟情況的變化,國家政策的變化,社會環境的變化等都將對消費信用產生巨大影響。我國目前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社會環境的不確定性強,會對消費信用的風險產生影響。

商業銀行自身因素造成風險用B,表示。我國商業銀行正在進行內部改革,不確定性因素較多,而且我國商業銀行自身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內部管理不善,內部風險控制技術水平不高,存在著操作風險等,這些因素都會對消費信用的風險產生影響。

借款人造成風險主要用表示,其中,Yt為現期收入;Yte為預期收入;At為現期擁有的資產,re為資產的預期報酬率;ri為市場利率水平;Pe為預計物價水平。借款人的現期收入Yt、預期收入Yte,甚至其擁有的資產A,都影響著其使用消費信用的借貸能力。特別是在我國各項改革正在進行中,日後的改革會對城鎮居民收入造成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加重城鎮居民在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儲備等方面的支出負擔,這些因素會給借款人造成心理壓力,直接影響借款人的預期收入和支出,影響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也影響到商業銀行發放的消費信貸能否安全收回。借款人的資產At、市場的利率ri、預期物價Pe及資產預期報酬率re則從另外一個方面給商業銀行造成風險。當一項用銀行借款形成的資產預期收益率低於當前的借款利率時,借款人從理性角度考慮,就會產生違約行為,或是提前還款,或是蓄意不還,銀行即使擁有抵押物的權利,仍必然遭受損失;又如當物價劇烈下跌時,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資產迅速貶值,使借款人產生違約行為,t表示借款人的信用意識不強或有意欺詐等。

e表示其他不確定性的因素。

四、商業銀行消費信用風險因素的制度分類

制度經濟學家一般把制度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們有意識創造出來並正式確立的成文規則,包括制度、法律、合約等;非正式制度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系列約束性規則,包括價值信念、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正式制度具有強制性、間斷性特點。而非正式制度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續性的特點。

我國消費信用的風險因素可以歸類為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和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國當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制度變遷時期,信用文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國舊的信用文化觀念已經打破,舊有的道德約束機制已不再能夠對違信者提供足夠的懲罰。在新的約束機制還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對於失信者的一些違信行為既缺乏道德上的譴責,也缺乏經濟上相應的處罰。社會上某些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置個人信用與道德於不顧,為了達到斂財的目的不擇手段。由此可見,制度變遷過程中道德約束給違約者帶來的潛在成本在下降。在目前的社會環境和制度安排下,如果消費者的違信收益要高於違信成本,按照交易成本理論,必然導致其違信的衝動。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信用觀念淡薄,由於資訊不對稱,使得銀行在借貸雙方的博弈中處於劣勢地位,借款人為了能從銀行獲取貸款,往往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資訊,包括虛構資產、偽造資料。假按揭、假車貸、信用卡惡意透支等現象層出不窮。這樣不僅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還使得銀行被迫提高貸款條件,將誠實守信的借款人擠出市場,因此,個人信用僅靠道德並不能有效約束個人行為,會發生在個人信用市場上的“格雷欣法則”——失信者驅逐守信者,導致惡性迴圈。

(二)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

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們知道,根據資訊不對稱理論,資訊不對稱是引發信用風險的根源,要想對信用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須降低雙方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我國目前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機制正在建立,隨之而來原有的社會規範發生變化,社會各經濟主體利益邊界模糊,而新制度、新規範尚未覆蓋全社會,市場秩序混亂,社會整體信用狀況較差,個人信用制度和管理體系缺位的情況下,人們守信的道德責任感很容易被趨利的意識所取代,欠賬逃債事件時有發生,容易產生風險。

2.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從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法律環境來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涉及個人信用方面的規定較少,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法規來全面調整個人信用活動中的各種利益關係,關於徵信的法律,關於個人隱私的法律等還有待完善,對於個人失信行為也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懲罰力度和懲罰方式,同時,由於原有法律的特點和侷限性也導致法律的作用難以到位,尤其是執法難的問題一直難以解決。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國個人財產製度、個人破產製度等遲遲未能出臺。導致個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狀況不透明,對個人信用行為的徵信困難,不但隱藏著嚴重的法律與道德風險,同時也使個人資信評估困難重重,這些都增大了消費信用的風險。

3.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社會安置、社會服務等。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從1993年開始進入全面改革階段,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提上日程,其後,國務院先後頒佈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注重收入管理,忽視支出管理,社保基金供不應求等矛盾。這些矛盾使得不確定性增加,中國居民的還款能力受到影響。由於近年來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下崗的人數的增多,醫療、上學的費用增加,而社會保障制度並不健全,城鎮居民對未來收入預期不甚樂觀,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消費信用的發展。而就個人消費信用業務本身,因社保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個人預期收入不理想,面臨的風險也會加大。

4.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不健全

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不合理,貸款流程管理不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水平落後,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是消費信用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表現在一些商業銀行“重貸後管理、輕貸前管理”,“重基層人員管理,輕高層人員管理”以及“重定性分析、輕定量分析”等方面,這些都加大了貸款的風險。特別是當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內商業銀行往往又是“重業務發展、輕風險管理”,有些銀行過分強調資金運營的效益性,在內有任務壓力,外有競爭壓力的情況下,為了完成既定的指標,無視信貸資產風險,違規操作,盲目發放貸款,導致貸款不良率上升。實際上,風險管理成本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銀行效益的提升,一味追求效益而忽略風險控制,將直接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下降,造成銀行信貸資產質量、業務發展、經營效益三者之間惡性迴圈。

五、商業銀行消費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建議

我國目前的消費風險管理制度難以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難以弱化委託—代理關係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要想更好的管理商業銀行的消費信用風險必須加強風險管理的相關制度建設。要從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兩個方面同時進行。

(一)非正式制度方面

1.大力培育全民信用意識。(1)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特別是新聞媒體的作用,切實加強全民信用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識、守法意識。(2)廣泛組織開展誠實守信活動,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品德,努力營造“信用三明”的良好氛圍。(3)加強社會科學研究,為切實解決信用文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提供支援和理論服務。(4)注意從娃娃抓起,逐步形成,使誠信品德內化為一種自覺的行動。

2.完善社會信用監督體制。塑造良好的信用關係,一定要加強社會的廣泛監督。(1)加強金融和經濟管理部門的監督。金融和經濟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嚴格審查經濟業務的合法合理性,防止弄虛作假,抨擊各種經濟犯罪。(2)建立社會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鑑定,受損方均可通過新聞媒體的釋出進行公示,對這種行為進行曝光,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

3.培育和發展服務中介機構。社會化的信用管理服務中介機構在維護信用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不僅對個人、公司提供信用資訊服務,而且對不良記錄的個人和公司進行監督,讓失信者在市場上無立足之地。我們應借鑑發達國家的徵信經驗,鼓勵多種途徑開辦信用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構建起適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信用管理服務體系。

(二)正式制度方面

1.健全信用制度

在我國,徵信資料高度分散。與信用有關的大量資訊分散在不同的行業部門,資訊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各部門之間的資訊和資料既不流動也不公開,資訊資源浪費嚴重。現在常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個人徵信系統,凡是與各商業銀行有業務往來的個人應該在系統中有記錄,系統使用者也可以查取個人的信用記錄。但到目前為止,該系統收集到的資訊並不全,許多徵信企業等中介機構不能享受這個系統。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建立全國性的信用管理機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協調各個方面的關係,以利於有效的採集和利用各種資訊資源。

2.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良好的法律環境是消費信用順利健康發展的保障,我國在消費信用風險管理的相關法律方面比較欠缺,對此可以多借鑑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目前需要制定和完善的主要是《個人徵信管理法》、《消費信貸法》、《個人破產法》等。可以採取先條例再法律或者是採取先管理辦法,後條例再法律的程式逐步推進,先由部委聯合簽發條例,再由國務院召開人代會正式頒佈法律的方式。

3.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關於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一是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逐步建立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範圍,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長期奮鬥目標,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二是針對國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國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礎性作用,解決國民在遇到收入風險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尚無法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需求。這樣,補充保險或政府鼓勵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包括國家強制的最低水平的社會保險、由繳費決定或自願購買的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構成。三是完善現行的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等。

原作者: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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