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的內容:當事人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起訴狀中寫明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原告公章;當事人屬公民的,應在起訴狀中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等基本情況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糾紛的事實與訴訟的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明檔案。當事人屬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影印件;當事人屬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屬個體工商戶的均應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經過關、停、並、轉、歇業的,還應提交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檔案證明),並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必須提交真實有效並有明確授權範圍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公民代理的,應經法院審查許可;律師代理的,必須提交律師所函件和經當年年檢的律師執業證書。
4、原告與被告之間就糾紛存在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原告應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事故各方的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以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資料影印件。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本院管轄的證明材料。例如,屬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案件,原告必須提交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住所證明材料。
6、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原作者: 國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