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複雜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經濟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佔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但因為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存在著相似之處,所以合同糾紛律師常以涉案情況屬於合同欺詐、屬於民事糾紛為主要辯護觀點從而成功辯護為無罪的,這種無罪辯護律師手法正成為律師間差異的一種手法。
從主體資質角度看,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往往是為了給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單位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決定後由多人實施的。
從客觀行為角度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一)-(四)項直接列明合同詐騙罪四種比較典型的具體行為,第(五)項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是概括性規定。
合同詐騙罪的主要型別:
1、偽造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繼受人財物的;
2、虛構貨源或其他合同標的,簽訂空頭合同的;
3、利用虛假廣告和資訊,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
4、假冒聯合經商、投資、合作協作名義,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通過賄賂簽訂、履行合同。如實踐中有的合同當事人採用賄賂手段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國有資產的。
考察行為人的客觀因素: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5、行為人在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6、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