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不能隨意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所有權為職工個人。既然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為職工個人,那麼,職工為什麼不能隨意提取呢?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創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為城市政府籌集一筆長期的、穩定的政策性住房資金,促進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鎮職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會性、互助性、強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徵。

為了實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特徵,行政機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出具體的管理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實行強制管理。由於行政機關對住房公積金實行強制管理,使得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一種受限制的所有權。具體表現為:

(1)住房公積金在未被提取前,職工並不能實際佔有,而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專戶內統一管理。

(2)住房公積金專項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規定的條件出現時才允許提取。

(3)住房公積金是個人的專項資金,沒有可轉讓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現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於住房支出外,沒有其他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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