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還碰到以下情況,希望當事人引以為戒:
第一種情況。傷者與車主未通過交警部門,私下和解,賠償金額為5萬元(包括全部醫藥費),車主從保險公司那兒獲得的賠償額為7萬元,車主因交通事故倒賺2萬元。
第二種情況。傷者作出重大讓步與車主簽訂和解協議,車主支付一部分款項後從此再杳無音信,傷者即使起訴也會損失很大。
第三種情況。傷者與車主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和解,未拿到錢就簽字了,結果找不到車主,執行也沒有用處了。
第四種情況。傷者與車主及保險公司和解,結果實際發生的後續醫療費用遠遠超過和解所得的賠償金額,傷者最後只能傾家蕩產。
第五種情況。傷者與車主和解,車主先支付了賠償款,結果保險公司依據合同不賠,車主因此債務纏身。這種情況我們見得比較多,有些車主還是負責任,先給傷者賠了錢,結果保險公司說依據合同有無證駕駛等行為,不予賠償,結果車主也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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