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範圍: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沒有國際);?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條件要求。
1、無行政區劃表述----須註冊資本金5000萬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2、無行業表述----必須註冊資本金一億人民幣以上,經營範圍必須包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其中的五大類。
3、中字頭企業名稱核准----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需國務院的批准檔案;
4、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變更核准(包括企業集團)----由企業所在地工商局審查後,出具企業名稱變更意見書,我公司代理報送國家工商總局核准。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稽核,准予登記註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資訊,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