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擬寫和呈送請示的目的是想使所請示的事項能夠得到上級的幫助、批准或指示。因此有人認為寫請示最重要的是說清楚自己要請示的是什麼,只要把請示事項寫清楚就可以算是一份好請示了,至於請示原由,並不是請示的重點,而只是為請示事項作鋪墊的。事實上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請示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除請示事項要寫清楚外,更重要的是請示的原由是否能引起上級的重視,併為上級所首肯。同一個請示事項,用這些原由講未能得到預期的批覆,換另一種方式來說明原因就可能得到批准。所以應該說寫好請示原由是寫作請示的關鍵,必須重視請示原由的寫作。從公文寫作實踐來看,請示原由寫作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忌只從本單位立場出發提出請求
任何單位提出問題並作出解決問題的決定,都主要從本單位的立場出發去考慮問題,這是不可迴避的事實。下級單位從本單位立場出發提出請求,上級單位也會從本單位立場出發考慮如何對待下級單位的請求。如果上下級單位的立場一致,那請示被批准的可能性就大。但是上下級單位的立場是很難完全一致的,因為下級單位僅是上級單位的一個區域性,區域性與整體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所謂上級的立場,也就是全域性的立場。上級單位在處理問題時,都要胸懷全域性,通盤考慮。下級單位的一個問題,自己認為十分緊迫,必須優先解決,可是上級單位從全域性考慮,可能認為比這個問題緊迫的還有很多,應該優先解決那些更緊迫的問題,這個問題要等那些問題解決完畢之後再解決。不論本單位所隸屬的系統規模如何小,分支機構如何少,做為上級的單位總是有若干下級單位提出的問題要解決的,所以對於一個下級單位的請示來說,就牽涉到如何使請示事項的迫切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到突出表現的問題。亞里士多德說:“蠢人用他知道的道理說服我,智者用我知道的道理說服我。”同樣道理,擬寫請示的原由也不能只從本單位立場出發,還要從上級單位的立場出發,爭取用上級的道理說服上級,以求得幫助,使請示得以批准。任何下級都是上級的組成部分,下級的工作成敗都對上級的工作產生影響,下級的利益也都關涉到上級的利益,上下級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絡。下級單位急於解決的問題是這種聯絡的特殊性的表現,要使它成為上級單位也急於要解決的問題,途徑在於揭示出它的普遍性意義。從上級單位的立場出發,從全域性的角度提出問題,把自己要解決的問題與上級單位的工作與利益聯絡起來,使實現自己的目的與維護上級的目的相統一,這是寫好請示原由首先要注意的問題。
二、忌過多地講大道理
強調寫好請示的原由,是因為要用原由說服上級單位接受請求。說服的有效方法是“以理服人”。這裡所說的理,即理由,不光指道理,還包括事實。人們常說“事實勝於雄辯”,可見在說服當中,“擺事實”往往比“講道理”更有直接的說服力。下級單位向上級單位提出請示,是由於在工作中發生了不能自行決定的重大問題、出現了不屬於本單位許可權審批範圍的情況、遇到了需要上級解決或幫助解決的困難等等,這些問題、情況或困難,是請求事項提出的基礎,是根本性的原由,是最應該講清楚的。所以寫請示原由,必須重視“用事實說話”,要注意全面地介紹情況,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以陳述說明為主。必須指出,這裡所說的擺事實,是指強調原由的事實,要力求簡明扼要、明白清晰、高度概括,不能機械羅列、瑣細羅唆,更不能東枝西蔓、不著邊際。講道理也是必要的,也是說服中常用的方法。講道理時很重要的一點是根據物件決定方式方法。通常情況下,講道理多是先知對後知、長輩對晚輩、上級對下級、正確對錯誤,採用教導的方式。請示是下級寫給上級的,這就決定了請示原由中的說理絕不能用教導的方式,否則就與地位不相符,顛倒了上下級關係。道理一般是微觀現象的巨集觀概括,處於區域性的下級所提出的道理,處於全域性的上級往往也會明白瞭解,小道理常常包括在大道理中,從組織關係上講,小道理還要服從大道理。所以下級給上級講大道理,不但很困難,而且也沒必要。如果在寫請示原由時,擺出說理的架式,引經據典,歸納演繹,長篇大論,氣勢逼人,給人一種訓教的感覺,不僅不得體,而且沒必要,其效果也會適得其反。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或摘引檔案,或點明性質,或指出後果,或揭示聯絡,只作適當判斷性點撥,不作推理性論證。
三、忌有意編造誇大情況
資訊的真實可靠,是決策科學化、管理有效化的前提,依據虛假資訊所作出的決策和實施的管理,常常是錯誤的、無效的。錯誤的決策和無效的管理必然給長遠的利益或當前的工作帶來危害,這是不容置疑的後果。上級單位依據下級單位提供的有意編造的原由和誇大的情況所作出的決定,就是依據虛假資訊所作出的錯誤決策和實施的無效管理,也必然帶來危害性後果。就提出請求的下級單位來說,眼前的要求得到了滿足,區域性的利益得到了維護,但整體利益受到了損害,實際上也損害了這個下級單位的長遠利益,得不償失。一個負責任的、嚴格遵守職責規範、從整體利益出發且不短視的下級單位,絕不會有意編造原由誇大情況向上級提出請求。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或因本位主義作祟,或因受一己私利指使,信奉“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理論,為了使請求能夠實現,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法,編造原由,誇大情況,欺騙上級。如果上級工作多、事務雜、任務重而沒有嚴格稽核,或對下級輕信,就可能使這種欺騙得逞,從而造成不良後果,原由不實的情況主要有:拼湊,即將異地、異時、異物變成同地、同時、同物;迴避,即只強調某一方面情況,對其他有關情況故意不提;誇張,即擴大或縮小真相,個別變為普遍,偶然說成經常;新增,即將主觀想象的情況說成是實際發生的情況;偷換,即將甲地甲人甲時之事換成乙地乙人乙時之事,移花接木;孤證,即由孤立現象推斷出一般結論;假象,即只由表面現象推斷出結論,掩蓋了本質;偏頗,即片面突出某一因素的作用,等等。上述情況,都嚴重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原則,都是在寫作請示原由時必須避免的。
四、忌原由與請示混雜或倒置
按照客觀規律以及人們的習慣,都是先有需求,後有行為,先了解情況怎麼樣,再決定怎麼做。行為受需求支配,決定在情況的基礎上作出。同樣,要說服別人答應自己的要求,也要先介紹清楚賴以提出要求的情況。如果先提出要求,再介紹情況,就可能使對方因不瞭解情況而拒斥要求,進而連要求之後的情況介紹也不願瞭解,最終導致要求落空。這是請示要先講原由後提請示的道理所在,是符合認識論和接受理論原理的。對待請示,上級有接受與拒絕兩種不同的態度,並且對究竟持何態度完全能夠自主。如果請示的原由充分合理,能使上級信服並肯於接受,那麼原由之後的請示事項就很有可能水到渠成。但是實踐中有人寫請示先提出請示事項然後再說明理由,常用“理由如下”的形式將原由與請求倒置,認為這樣可以突出和強調請求事項,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為這樣有強加於上級之嫌。 請示是很重要的上行公文,這從在形式上必須標註簽發人就可以看出來。寫好請示的原由,決定著請示的成敗,因而理應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