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撤銷婚姻登記,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怎樣撤銷婚姻登記,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一)行政程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二、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以下法律後果:

(一)當事人的財產關係。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不適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財產製度,而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於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當事人與子女的關係。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雖然同居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為保護子女利益,對於無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與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三)關於婚姻本身的後果。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才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此處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四)當事人的人身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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