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經濟的快速發展的社會裡,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十分頻繁,債務糾紛就會經常發生,有些人甚至存心欺詐他人。那麼怎樣依法解決債務糾紛和追債討債呢,我下面介紹幾種方法供大家參考。
方法/步驟
一、和解
和解協商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債務人無力償還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調解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以向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
仲裁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以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
因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很難解決的債務糾紛,債務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式來解決糾紛。訴訟的優勢在於訴訟時限嚴格受法律的限制,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五、申請支付令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覺履行義務且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保證人優先追償債權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破產),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
七、優先受償權
按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八、申請先予執行權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即債權人當前生活困難時可申請法院向債務人執行償還一定的財物以解決生活困難。
注意事項
依法合理討債,不要衝動而做出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