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由於我們國家對勞動者具有特殊的保護,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等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了最大化保護。由於在校大學生身份關係的特殊性(我國在校大學生為脫產全日制大學生),那麼在校大學生是否構成適格的主體呢?在校大學生兼職性工作是否受相關勞動法規保護呢?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六期》

《中國勞工維權綜合期刊》

方法/步驟

關於在校大學生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問題,不能一刀切,應該從幾個方面來理解

總的來說,學術界普遍認為大學生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但法律有硬性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即此條排除了《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對“利用業餘時間”的“勤工儉學”的學生的適用;

由於[勞部發[1995]309號]勞動部在對學生的勞動者資格進行限定的時候對學生的身份本身有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不滿足“利用業餘”時間的條件(且由於勞動法規本身並沒有排除學生)因此就不得排除勞動法規對學生的適用;包括但不限於已輟學但仍然保留學籍的情況、也完成學業等待畢業的情況等;

相關判例:(1)【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承認等待畢業的在校學生郭懿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見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六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件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具有指導意義)(2)【紀曉芳訴某機電裝置公司勞動爭議案】:承認準畢業大學生紀曉芳勞動者主體資格----見於《中國勞工維權綜合期刊》

注意事項

法律問題具有時效性,即只在現有法律有效的情況下供您參考。

本經驗的釋出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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