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對於無效婚姻法院如何處】,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
離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一)、無效婚姻與離婚存在相似之處:
首先,兩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關係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無溯及力的無效婚姻的場合,兩者都是僅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適用離婚的有關規定。
(二)、但無效婚姻與離婚仍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可見,兩者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第三、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
而且各國一般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離婚。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是,無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第四,時效期間不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對於無效婚姻法院如何處理
(一)、無效婚姻的認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二)、法院處理無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適用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性質屬於非訟案件,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特別程式更為恰當。無效婚姻屬於違法婚姻,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給予打擊,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更能及時加大對無效婚姻的打擊力度,更能體現國家的干預和制裁。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因此,無效婚姻案件的處理,應當一律使用判決,並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別製作法律文書,且一審終審。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書已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而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判決。
(三)、無效婚姻期間財產的處理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準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