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法院對於受理的案件在審理終結後作出的書面結論,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須具有嚴格的規範性。
一.一審判決書作出的時間:
1. 一審判決書在法院對案件審理完畢後作出。
根據相關規定,在法庭上可以對案件進行當庭宣判的,可以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對於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會在十日內製作完畢並送達當事人,對於定期宣判的,在宣判日同時將判決書交付當事人。
2. 一審判決書的作出時間高於法定審理期。
判決書以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完畢時間為劃分點,雖然對於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其正常審限為3個月,而普通程式的為6個月,但判決書的可能會在3個月或是6個月以上作出,因為具體的審理完畢時間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額外的證據收集、證據鑑定、訴訟延期等。
二.一審判決書所需要的記載內容:
1. 當事人闡述因果的內容:包括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
2. 法院查明的因果的內容:包括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 一審法院據以判決內容:包括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 一審法院判決法律效力:包括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一審判決書末尾需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三.一審判決書的法律效力:
1. 一審上訴期。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各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都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書生效,各方當事人需受判決書的約束。
2. 判決生效時間。
判決後送達的判決書是沒有生效的判決書,當事人在15日內沒有上訴的,對於交通事故賠償訴訟,原告需在15日後要求法院加蓋生效章確認生效,這樣才能夠要求被告按照既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支付賠償款。
一審交通事故判決書是法院對事故處理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