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姻無效,婚姻無效情形,誰可以宣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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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種: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

三、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

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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