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區際衝突法?

區域衝突法,英文:Law of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區域衝突法,是指調整一國內各法域之間區際法律衝突的法律。區際衝突法有以下幾種特徵:

(1)區際衝突法是國內法。無論是全國統一的區際衝突法,還是各法域的區際衝突法,都在一國範圍內制定,其效力範圍也只限於國內。此特徵使區際衝突法與國際私法國際性相區別。

(2)區際衝突法是法律選擇法。和國際私法的功用一樣,區際衝突法不直接確定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只指明法律關係應適用何種法律。此特徵使區際衝突法與國內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 區際衝突法的淵源包括全國統一的區際衝突法和各法域的區際衝突法。

區際衝突法與國際私法有著密切的聯絡,表現在:

(1)歷史上,國際私法是在區際衝突法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2)二者都以解決法律衝突為目的;

(3)二者都是法律選擇法,其衝突規範及有關制度都是相似的;

(4)二者都以民商法律關係為調整物件;

(5)二者都以間接方式調整民商關係。

區際衝突法與國際私法又有顯著區別,表現在:

(1)二者所調整的物件具有不同性質。國際私法調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或國際因素的民商關係,區際衝突法調整的是不含涉外或國際因素的國內民商關係。

(2)二者的法律淵源不同。國際私法除了淵源於國內法外,還淵源於國際法,區際衝突法只淵源於國內法。

(3)二者體現的政策有所不同。國際私法較多體現國家的對外政策,國際私法的制定也較多考慮國際因素及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區際衝突法則不體現對外政策,其制定也不必考慮國際因素。

(4)二者在一些具體規則和制度上有所不同。例如,國籍是國際私法中一個重要的連結點,而在區際衝突法中,國籍則不能起到連結點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國際私法中有較大的適用範圍,在區際衝突法中其適用範圍則非常狹小。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