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程式
(一). 受案
1. 刑偵部門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並製作筆錄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2.
刑偵部門對於接受案件的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批准後,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二). 立案
1. 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予以立案;
2.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不予立案;
3.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三). 銷案
刑偵部門通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製作撤銷案件報告,經批准,撤銷案件,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併發給釋放證明。
1. 沒有犯罪事實的;
2.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偵查
1. 刑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2. 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待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
採取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鑑定、辯認時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因此,在辦案工作中,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式法並重的執法思想,尤其是在當前的"嚴打"鬥爭中,在強調"從重從快"、"兩個基本"的同時,更應高度重視嚴格執法,重視實體法和程式法的並重,最大限度地減少乃至避免執法中,特別是執行程式法中的疏漏和偏差,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嚴格依法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