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以自願為基礎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合法的兩性結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係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係產生或存在。但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例如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此時會導致婚姻無效,那麼此種“婚姻”關係期間的財產該怎麼分割呢?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什麼叫做無效婚姻。
一、什麼叫做無效婚姻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絕對無效,即某些已經締結的婚姻因為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其一是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其二是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以上是對“什麼叫做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問題的解答。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只能作為一般共同財產分割,並且按照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進行比例分配,這就說明當一方主張財產權利時,需要舉證說明。關於舉證問題,最好還是徵詢律師的意見,婚姻已然無效,何必再讓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