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改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隨之,農村宅基地改革成為社會討論熱點。
現我將就目前法律法規關於宅基地轉讓的相關規定、以及今後改革發展趨勢逐一進行解釋、說明。不當之處還望指正。
方法/步驟
宅基地的含義:
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解釋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屬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2、農村宅基地 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集體土地。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是縣級人民政府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本處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確認後發放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當前法律規定: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由此可以看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含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允許轉讓買賣的。但並不是宅基地使用權因而就不能轉移了。
宅基地使用權轉移
當符合一下條件時,宅基地使用權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他人經依法審批可申請使用該宗宅基地:
1、 經依法批准後,滿兩年未建設的;
2、 因戶籍遷出、新申請宅基地等原因該宗宅基地不再使用的;
3、 宅基地位於規劃復墾區,並以落實安置的;
4、 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符合以上條件第二條規定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需對原宅基地地上物所有權人進行合理補償,補償總額以地上物使用殘值估價和綠植移栽費用的總和為限。
這其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宅基地轉讓買賣”。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實際上轉讓買賣的並不是宅基地使用權,而是宅基地地上物的所有權,這是在簽訂相關轉讓協議時需要注意的,否則可能造成協議無效。
宅基地使用權改革試點及趨勢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農村宅基地試點要求:
1、要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制定土地徵收目錄,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建立系統的規範的評估制度公開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土地徵收的合理機制。
2、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完整,不能上市交易等問題,建立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租賃等權利,明確用地範圍和用途健全交易規則和監督制度。
3、農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權益。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有償使用,探索實行有償農村宅基地轉讓政策,探索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盡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4、建立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分配製度,合理提高收益。針對土地分配機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決分配機制不健全的問題。
國土資源部表示改革試點現在小範圍推行,非試點地區不要自行改革,確保試點封閉執行,風險可控。
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終將是大勢所趨。集體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的自由交易不僅會提振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而且還由於集體土地交易市場巨大,會對當前以及今後我國經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