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有哪幾種類型,假離婚有什麼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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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離婚有哪幾種類型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 , 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 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 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二、假離婚有什麼危害

法律雖然賦予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即指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均有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個體的自由必須存在於社會秩序之內,任何個體追求個人的利益衝破了秩序的允許界限時,就會受到限制。離婚自由的權利同樣應受到限制,這點在《婚姻法》的條款中也有具體規定,處理離婚的機關在實踐中更應當慎之又慎。“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於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有損法律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假離婚”是對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假離婚”破壞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一些“假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後長期非法同居,成為一股衝擊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離婚”也阻礙了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貫徹落實,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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