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哪些可以作為直接證據,收集證據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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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哪些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離婚案件中,有的原告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法庭否定。

以下五類關鍵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的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1)婚外情突然曝光後,過錯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針對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檔案與事實;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

(5)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係、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拍照攝像。

收集證據需要注意什麼?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收集上述五類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證書、道歉書,不能以暴力等威脅手段獲得,否則,一旦得到查證,這些證據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認可,甚至還有可能使自己的訴訟十分被動。

(2)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姦,收集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係、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證據,難度很大,當事人往往通過拍照攝像收集。在收集這類證據的過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

(4)不要進入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如果過錯方在公共場所表現得過份親妮,當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離婚雙方的共同隱私空間收集證據,當然可操作;如果在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在徵得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抓了現行,除了拍照攝像取證外,不要有任何侮辱過錯方或者第三者的過激的行為,否則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證據後,要保護好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證據公之於眾。否則可能因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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