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地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業務,保證核算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會計部門和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認真地稽核。稽核原始憑證,應從原始憑證的形式和內容實質兩方面進行。
方法/步驟
(一)從內容實質上稽核原始憑證
主要稽核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1.稽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稽核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的名稱、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金額、填制單位和填制人員及有關人員的印章和名稱、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等,是否真實和正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正確的會計憑證:
(1)未寫接受單位名稱或名稱不符。
(2)數量和金額計算不正確。
(3)有關責任人員未簽名或未蓋章。
(4)憑證聯次不符。
(5)有汙染、抹擦、刀刮和挖補等塗改痕跡。
2.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稽核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
(1)多計或少計收入、支出、費用、成本。
(2)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3)不按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和用途使用資金、挪用資金進行基本建設。
(4)巧立名目,虛報冒領,濫發獎金、津貼、加班費、防護用品、或實物,違反規定借出公款、公物。
(5)套取現金、簽發空頭支票。
(6)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比例提取費用。
(7)私分公共財物和資金。
(8)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
(9)不經有關單位批准,購買、自制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3.稽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所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業務活動的需要、是否符合有關的計劃和預算等。
(二)形式的稽核
主要檢查專案填寫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1.支票。主要稽核支票種類是否正確,是否用碳素墨水書寫,支票內容、開戶行名稱、簽發人賬號、收款人是否正確,用途是否合理,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存根與正本是否相符,簽章是否齊全。不準更改的內容是否更改了,允許更改的內容更改後是否加蓋了印鑑等。
2.借款單。主要稽核審批人是否簽名,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借款人是否簽名等。
3.收據。主要稽核交款人、款項內容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現金收訖章是否加蓋等。
4.發票。主要稽核是否印有稅務局監製章,購貨單位、商品或勞務名稱、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供應單位發票專用章是否加蓋等。
5.收料單。主要稽核驗收是否及時,收料單內容是否與發票一致,發票數量與實收數量是否一致,驗收人是否簽名等。
6.領料單。主要稽核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簽名是否齊全等。
7.現金存款單。主要稽核收款人、賬號及開戶行名稱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等。
8.轉賬進賬單。主要稽核收付款人、賬號及開戶行名稱是否正確,進賬單上的金額是否與支票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