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違章處罰,許多車主寧願多付罰金,也不願意被記分。車主們之所以談“分”色變,皆因每個記分週期內的分值只有12分,若分值被扣完,駕駛人必須重新經過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和考試,既繁瑣又棘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0年4月1日調整修訂了記分分值,部分違章行為的罰分甚至調高了。既然分值如此重要,那麼是否只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才會被扣分呢?假如你是這樣想的話,下面這些容易忽視又會被扣分的違章行為,你可要看清楚了:
●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1)
不用說,那些惹人厭惡的亂開遠光燈行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已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應按規定使用遠光燈。那麼,我們在路上遇見的甚至自己也試過的開遠光燈亂射一氣的行為,就不只是素質低下的問題了,而且還是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近光燈、霧燈、轉向燈、危險警告指示燈等的使用情況也有規定,並不能憑個人喜好而隨心所欲地使用,這些燈光好比是汽車的“語言”,亂用這些燈光相當於讓汽車亂說話,若其他車輛理解錯誤的話,引發車禍在所難免。看來,扣1分還是有些輕了。
方法/步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五):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 行駛中的機動車沒有關好車門和車廂(-1)
“沒關好車門和車廂也要扣分?”不少人看到這條規定後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現在我們告訴你,這也是會被扣分的違章行為。如今我們在路上不時可以遇見一些沒有將車門關好的車輛,這樣的疏忽其實是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前段時間,網上流傳過一些因沒有關好車門而導致車內乘員甩出車外的視訊,那種情況觸目驚心,你還會覺得沒關好車門是件小事嗎?
車廂沒關好的情況也不少,最常見的就是將車廂開啟裝載大件貨物。一些私家車主習慣將買到的大件物品放在車尾箱內,車廂門關不上的話,會用繩子將其拉上,甚至完全打開了事。這樣操作,不僅犧牲了車輛正後方的視野,而且裝載物品也有甩出車外的危險,扣1分就是對這種罔顧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避讓行人(-2)
我經常聽到身邊人提到“國內駕駛員的素質都不咋樣”,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多半是從行人的角度得出的結論。本人就經常在過馬路時遇到汽車的恐嚇——在沒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區域,不少車輛無視準備過馬路的行人,甚至閃著車燈按著喇叭加速通過。這樣的行為不是恐嚇又是什麼?假如被嚇到的是老弱病殘,後果不堪設想。
去過港澳地區的朋友應該會對當地駕駛員的良好素質有很深的印象,他們會十分自覺地禮讓行人先通過,即使是在繁忙時段、路上車輛較多的情況下也依然如此。有了這樣的對比,國內那些與行人搶道的行為就會顯得更加醜陋,相信對於扣2分的處罰,行人都會舉雙手贊成。
● 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車(-2)
假如高速公路匝道內有一輛行駛緩慢的車,只要條件允許,相信很多人都會選擇超車。但大家又是否知道,這其實是屬於嚴重違章的行為?這是由於高速公路的匝道通常比較狹窄,而且由彎道及斜坡組成,因此為保證行車安全,其限速一般在40km/h以內,且不允許超車。若前車沒有注意後車超越,便會造成碰撞事故,原本狹窄的匝道就會被堵死,繼而影響高速公路的通行。
因此,在匝道遇上慢車的話,哪怕匝道有兩車道,大家也只能老老實實跟隨,如果心急超車被交警逮個正著,除了罰款之外,還得扣2分,實在是得不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二):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2朋友蹭車?小心扣分!
● 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等行為(-2)
主幹道上有輛“龜速”行駛的汽車,自己跟在其後十分鬱悶,將其超越後發現前車司機竟然在打電話甚至在發簡訊!這樣的場景對於開車族來說都不會陌生,可能自己也曾經試過開車打電話。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妨礙道路通行,而且隱藏著很大的行車安全隱患。
分心從來是駕駛的大敵,有關這方面的公益廣告也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還是有人充耳不聞。危害最大的當屬用手持方式撥打和接聽電話了,甚至還有觀看車載電視的,駕駛只剩下一隻手和半邊腦袋去應付,這不是玩命嗎?
● 塞車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2)
塞車已經夠煩人的了,但還是有人喜歡挑戰其他駕駛員的忍耐力,強行加塞,或有空就鑽。在某些車道較少的道路上,一些猴急的車輛寧可冒著迎頭相撞的危險,也要借對向車道超車插隊,只為快那麼兩三分鐘,這樣的做法簡直是害人害己。
既然塞車時佔用對向車道超車太危險,那麼從沒有車的自行車道超車總行了吧?不行,這樣做也是屬於嚴重違章行為,對於守規矩的駕駛員來說既不公平,也影響交通秩序,這種惹眾怒的行為,扣2分很應該。
● 在高速公路上低於規定最低車速行駛(-3)
在高速公路行駛不能超速已經成為駕駛者的共識(雖然還是有很多視死如歸的人無視超速),其實慢駛也是嚴重違章的行為。對於在高速公路上的車輛來說,超速與過慢行駛的車所帶來的危害效果是相當的——超速可能會慘烈追尾,過慢可能會被慘烈追尾。
我們留意高速公路的限速指示牌會發現,每條車道都有最高與最低限速。新手往往只注意最高限速,卻忽視了最低限速,將高速公路當作城市公路一樣行駛,以為開慢一些既能看清路牌,又相對安全,殊不知這樣行駛相當於成為高速公路上的移動障礙物,對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威脅。因此,扣3分的處罰是逃不過的了。
● 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3)
高速公路上還有一類行為很讓人無語,那就是騎軋分道線行駛。在後車看來,這樣的行為無異於向後車說:我就是這麼霸道,你不要超越我。難道這些司機要壓著分道線走才不會跑偏?不管是真霸道還是假霸道,騎軋分道線行駛就要付出被扣3分的代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三):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 載人數量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3)
上面這個小標題的表述不太好理解,假如我換一種方式去表述的話,你就明白多了:我的車限載5人,已經坐滿了,但還有一位朋友想蹭我的車到500米開外的公交車站,我同意了,於是車上擠了6個人。這樣的情況就是載人數量超過核定人數,而且超載1人,剛好是20%。別說是載500米,就是載5米都不行,依然算違章扣3分。
不少人都有過類似經歷,或蹭別人的車,或礙於情面讓別人蹭車,這種行為只會害了車主;若路程遙遠,安全係數也會大打折扣。因此,為了車主寶貴的分數,也為了自己的安全,務必拒絕這種超載的行為。
3空擋滑行會被扣分
● 因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3)
其實大家都明白因故停車後要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不這樣做的少之又少。但做了是否是按規定做呢?這就是處罰的關鍵了。
所謂按規定使用燈光,是指因故停車後,應第一時間開啟危險警告雙閃燈提醒其他車輛不要靠近;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是指在一般城市環路中要把警示牌立在車後50米至100米的地方,如果是高速公路則要立在車後150米以上的地方,如果是在晚上,這個距離還要增加一倍左右。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 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3)
空檔滑行可謂是最頑固的行車壞習慣,一些老司機依然保持著這種從“化油器時代”流傳下來的“省油技巧”,還將這種壞習慣傳授給新手們。空擋滑行的危害在這裡就不再贅述了,假如駕駛員在下陡坡時採用空擋滑行是相當危險的,沒有發動機的阻力,車子將會越來越快。
至於熄火滑行就更不用說了,稱其為“自殺行為”也不為過。假如被交警抓到這類行為,同樣會被扣掉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四):
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不得熄火或空擋滑行。
●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6)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看路牌是相當不顧安全的行為,卻總是有人“寧願生命在倒數,也要把路看清楚”。與在高速公路上慢駛相比,停車的危害性要大上很多倍,因此交通法規對於這類行為處以扣6分的重罰。
●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時,佔用應急車道行駛(-6)
當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出現交通事故時,原來快速通行的車輛只能緩慢行駛。然而,總有一些自私的人喜歡佔用路旁的應急車道往前加塞,將急於開往事故現場的救援車輛堵在後頭。2010年4月1日實施的新交通法規將這類行為的扣分分值調整至6分,除了那些自私的駕駛員外,相信沒有人會反對這個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