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構成重婚罪,包二奶犯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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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條件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就是關於對重婚行為進行刑罰處罰的法條依據。如果按照法條的字面規定,有配偶者是必須與妻子或丈夫之外的他人結婚才能認定為重婚的。那麼,對非法同居甚至“包二奶”行為進行刑罰處罰當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無論是司法解釋或學理,對重婚罪的“重婚”的解釋都是作擴大解釋的,即夫妻一方與夫妻之外的異性或他人與夫妻一方的異性(必須是明知)形成婚姻關係的,無論這種婚姻關係是否被認定為合法,都應當認定為重婚。

二、包二奶犯重婚罪嗎

根據這個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重婚的行為主要有:

1、有配偶者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雙方同居而且被周圍群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或者已造成生兒育女的事實);

3、有配偶者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在現實中,非法同居現象是非常普遍的,也是當今社會的一個棘手的問題,因為通說都認為,要對非法同居行為進行處罰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至少,一些“包二奶”行為是可以界定為重婚罪的。

但也不能將“包二奶”行為一概地等同於重婚,只有“包二奶”行為被周圍群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已造成生兒育女事實的,就更不用說了),才能認定為重婚,對“包二奶”者才能以重婚罪進行定罪處刑。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的精神,如果兩人是臨時姘居關係,是祕密進行的,不為多數他人所知悉,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因為二者只是一種臨時性的相互性需求滿足關係,不認為是傳統意義上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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