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懷孕男方能提出離婚嗎,戀愛時的借款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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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婚前懷孕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因為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戀愛期間借款婚後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想要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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