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統計工作三大普查,讓你理解基本點!
方法/步驟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第十一條 人口普查物件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第十三條 人口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等人員的普查內容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交通極為不便地區的人口普查登記的時間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資料計算。
臺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臺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資料計算。
第四十條 為及時掌握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參照本條例執行。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第八條 農業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6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時。特殊地區的普查登記時間經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第九條 農業普查物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個人和單位:
(一)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
(二)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
(三)農業生產經營單位;
(四)村民委員會;
(五)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農業普查行業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第十二條 農業普查內容包括:農業生產條件、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農業土地利用、農村勞動力及就業、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社會服務、農民生活,以及鄉鎮、村民委員會和社群環境等情況。
第十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並密切配合普查辦公室開展農業普查工作。
軍隊、武警部隊所屬農業生產單位的農業普查工作,由軍隊、武警部隊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農業普查工作,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十條 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
(一)採礦業;
(二)製造業;
(三)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四)建築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六)資訊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
(七)批發和零售業;
(八)住宿和餐飲業;
(九)金融業;
(十)房地產業;
(十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二)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十三)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十四)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十五)教育;
(十六)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十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第十一條 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第十三條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從1949年至今,中國分別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與2010年進行過六次全國性人口普查。
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場登記工作在1997年進行,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現場登記工作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準備工作將在2015年啟動。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除2004年條例釋出第一次經濟普查為2004年外,以後逢3和逢8年份為經濟普查年。2013年進行了第二次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