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夫妻關係中的財產部分,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於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你有這樣的問題,下文能幫你解決疑惑。
一、協議離婚財產部分出現的問題及如何去處理
(一)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這個比較簡單易懂,咱們大可放心。
2、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對於這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法院會判原告方敗訴。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該如何處理呢?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1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做好鋪墊。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例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庭審筆錄中會作出記錄,但很少要求當事人補交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這就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中財產問題的處理方法,看起來比較複雜,其實這樣的問題也是離婚案子中多見的,如果您是這兩種離婚中的一種,那麼可以先參考下,具體的建議您諮詢律師,這樣能更清楚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