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院管轄權,離婚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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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法院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

對於民事案件在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權時,要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涉及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確定涉外案件的管轄時,應從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利益的原則出發。

(二)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是要求法院保護自身合法權利,而民事訴訟作為一種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制度,制度的設計及司法運作都應當以方便當事人訴訟為出發點。該原則要求的方便當事人一般是方便被告,所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就成了確定管轄權的一般原則。

(三)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原則。在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前提下,確定管轄時還應當便於法院行使審判權。

二、離婚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普通離婚案件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

“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

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特殊離婚案件管轄權

1、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

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4)被告被監禁的。

3、軍人離婚案件

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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