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結婚登記如何補辦,補辦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結婚登記如何補辦
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
對於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關係性質的認定應全面考慮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首先,該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根據該項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的標誌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結婚證的,雙方的夫妻關係未確立,雙方不產生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該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說明未登記的“婚姻”屬於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而恢復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屬於無效婚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既不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屬於無效婚姻,而是屬於婚姻效力未確定的婚姻(類似於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也不屬於事實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於法律對無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並未作禁止性規定或否定性評價,因此,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的關係也不應當被認為是“非法同居關係”,而是屬於不產生婚姻效力的“同居關係”。在補辦登記之後,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轉化為合法的婚姻關係。參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論和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的國情,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應當規定,在補辦登記之後,自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起(一般為舉行婚禮之日),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對於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日期難以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補辦登記時應要求男女雙方共同認定一個日期(不得晚於補辦登記之日),並將此日期登記為雙方婚姻關係確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