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告訴你強制拆遷中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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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告訴你強制拆遷中如何維權

  

  拆遷律師在辦案中發現,並不是所有強制拆遷法律糾紛的核心都是“拆與不拆”,很多強制拆遷法律糾紛如果在公告拆遷期、行政裁決下來前能採取合理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當事人損失。那麼在強制拆遷法律事務中,該採取哪些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呢?

  

  1、重視公告期間的談判

  

  在拆遷公告頒佈之初,拆遷方的工作人員邀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耐心與其洽商,依法提出合理主張。企法優途拆遷律師提示,在談話中一定要注意理性地陳述要求,避免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因為這樣的語言極易引起拆遷方的抵觸情緒,適得其反,激發拆遷方想方設法推脫責任,使被拆遷人的願望落空。

  

  2、巧妙運用行政訴訟干擾行政裁決

  

  如果提前得知拆遷方會應用行政裁決,或在拆遷房通知被裁決戶參加裁決會時,被拆遷戶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做,是因為行政裁決從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需要一個月。在這期間,被拆遷戶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

  

  而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

  

  根據拆遷律師的辦案經歷來看,在拆遷範圍內遷走戶數未達半數,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內不宜提起該訴訟,也就是說,只有適時採取該措施才能打到效果。

  

  3、法院受理後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

  

  在法律實務中,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仍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為了避免給自己帶來損失,企法優途拆遷律師建議:要在第一個案子裁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這樣做不是為了要勝訴,真正的目的是:拖時間!因為拆遷方要承受來自多方的壓力,時間拖得越久,他們的損失越慘重,為了避免“耗時戰”,他們通常會選擇妥協,這種時候,再提出自己的要求,被滿足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拆遷律師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協助委託人繼續以合法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

  

  (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瞭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

  

  (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

  

  4、如果拆遷方沒有拿到裁決,強行拆遷怎麼辦?

  

  七、拆遷律師曾經受理過一起強制拆遷引起的法律糾紛,該糾紛中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行政訴訟第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有關部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5、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拆遷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

  

  6、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a.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找拆遷律師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迴轉。

  

  b.同時可將訴訟中瞭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c.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2)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拆遷律師建議儘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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