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專題解讀:[14]行為對象?

1、為2014考司考的學子奉獻

2、法律貓分專題進行講解

知識點

行為對象的界定

1.行為對象與組成犯罪行為之物不同。例如,賭資是組成賭博罪之物,而不是賭博罪的對象。

2.行為對象與行為孳生之物不同。行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例如,行為人偽造的文書、製造的毒品等,不是行為對象。因此,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時,毒品是行為對象;製造毒品時,毒品屬於行為孳生之物。[1]

3.行為對象與犯罪所得不同。找律師網舉例,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所獲得的銷售金額,不是行為對象。又如,職業殺手所領得的報酬,不是行為對象。

4.行為對象與犯罪工具不同。例如,飛車搶劫中的摩托車是犯罪工具,不是行為對象。盜竊罪中的鑰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為對象。但是有時犯罪工具和行為對象合二為一。微信law-book舉例,例如,銷售偽劣產品罪、使用假幣罪、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偽劣產品、假幣、假冒的註冊商標既是犯罪工具,又是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的認定

1.是否每個犯罪都有行為對象?結論:不是。例如,脫逃罪,偷越國(邊)境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都不具有行為對象。

2.是否每個犯罪都只有一個行為對象?結論:有的犯罪只有一個行為對象,有的犯罪會有多個行為對象。例如,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包括人身和財物。

行為對象的意義

1.影響定罪。例如,盜竊的行為對象不同,罪名也不同,有盜竊罪,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

2.影響量刑。例如,同為強姦罪,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的量刑便不同。同為盜竊罪,盜竊普通財物和盜竊金融機構或珍貴文物的量刑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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