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過勞死”案例進入公眾視野,而長期以來,由於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後和不完善,勞動者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還極為淡薄,加之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的企業目無法紀,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埋下了一定的社會隱患。
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除了這些,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很小。
注意事項
“找不到人就不能辭職”僅僅是老闆的託詞,並不是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跟工作單位提出辭職就可以,30天滿了,不管老闆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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