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試民訴專題精講:[4]基本制度?

1、專為2014年司考學子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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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合議制度 

1.獨任制的常見考點

(1)適用案件:①簡易程序;②特別程序,但是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適用合議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階段。

(2)組織形式:審判員一人;

(3)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適用審級:①一審案件;②被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時,儘管適用一審程序,卻必須實行合議制。

2.合議制的重點問題

(1)第一審合議庭:①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②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③選民資格案件或特別程序中的重大、疑難的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2)第二審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

(3)二審發回重審或再審程序:原審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不得參加重審或再審合議庭。

(4)審判長:①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

(5)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迴避制度

1.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44條

(1)對象: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階段:民事訴訟。

2.法定原因 找律師網提醒,此部分為修改部分,《民事訴訟法》第44條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①不僅要回避

②還應追究法律責任

3.迴避方式:

(1)自行迴避

(2)申請回避: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4.申請回避的期間:①通常:開始審理時提出。②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申請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6.迴避的決定權

(1)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含陪審員)的迴避: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審判長決定。

7.迴避決定的複議

(1)迴避決定可以複議一次。

(2)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8.決定迴避的法律後果: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兩審終審

1.含義: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上訴的裁定。

(4)調解書。

公開審判制度

1.審理公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

(1)通常公開審理。

(2)一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①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3)經過當事人申請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①離婚案件:②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2.合議庭評議一律不公開

3.判決一律公開

注意事項

制度部分,四個制度均要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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