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出離婚申請,夫妻一方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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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怎樣提出離婚申請,夫妻一方失蹤如何辦理離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怎樣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

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夫妻一方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近年來,人口流動性加強,夫妻中的一方提出離婚,對方因失蹤或下落不明不出庭、不應訴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以缺席審理、判決結案的做法日益多見。夫妻任何一方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另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序審理並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一方送達訴訟文書是一個難題,法院如何解決呢?據上述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的人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無論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法院訴訟審理程序的正常進行,保證公民合法訴權的行使。

2、可以對下落不明人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不明生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准予離婚。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需要強調的是,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需要利害關係人提起,法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主動宣告。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失蹤人的合夥人、共有財產的其他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沒有順序限制。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還可以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但並不影響已經生效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

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其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等同於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當對方下落不明時,夫或妻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者達到一定期限後,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這宣告死亡。在此種情形下,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或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最終都能夠達到離婚的目的。不過在實際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儘量找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杳無音信,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這樣才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和正確運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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