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婚姻自主權糾紛訴訟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方法/步驟
【釋義】
婚姻自主權糾紛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而引起的糾紛。
【管轄】
因婚姻自主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03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以及《婚姻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自主權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或干涉。它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格權,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權的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第2條明確了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其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自主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訂婚決定權,即異性權利主體之間在婚姻關係上的自主決定權;(2)結婚自主決定權,即公民自行決定自己締結婚姻關係,不準其他任何人加以強迫、包辦或干涉的權利;(3)離婚自主決定權。
在審判實踐中,適用該案由的情形主要有:(1)侵害訂婚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權的人強迫、包辦或強制干涉他人訂婚或不訂婚,或者強迫相對人與自己訂婚或不訂婚等侵權行為。(2)侵害結婚自主決定權的行為,主要有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禁止寡婦改嫁和強迫寡婦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戶、干涉父母再婚、一方當事人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結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礙婚姻登記的行為,等等。(3)侵害離婚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包括強制離婚、強制不準離婚、欺騙離婚,等等。
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在此可以確定為“婚姻自主權糾紛”。對於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受到侵害後形成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或者婚姻撤銷之訴,此時應當適用“婚姻無效糾紛”或者“撤銷婚姻糾紛”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