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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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由於自然選擇規律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四)未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律規定,女雙方必須均已達到法定婚齡才可以結婚,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是無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認。

二、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在司法實踐當中,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者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不能結婚。精神病,是指因人的大腦功能紊亂而引起精神失常的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覺自願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義,也不能適應兩性生活,加之遺傳規律的作用,可能把患者的不良基因遺傳給下一代。所以處於發病期的狂躁、抑鬱型精神分裂症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不能結婚。

重度智力低下的患者,又稱痴呆病人。痴呆病的發病原因較為複雜,有些是先天性的,如近親結婚、遺傳;有些則可能是後天形成的,如神經損傷、營養不良、缺鋅、碘等微量元素所致,等等。但無論其形成的原因有何不同,較為嚴重的疾呆病人甚至不能識別自己的親人,當然更談不上擔當起家庭的負擔及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這種病的遺傳性很強,容易危害後代健康。因此,嚴重的痴呆病患者與精神病人一樣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病人。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患者不宜結婚。嚴重遺傳性疾病患者,是指那些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根據我國《母嬰保護法》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得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施結紮手續後不生育的,才可以結婚。

(三)性功能障礙者不宜結婚。性功能障礙亦稱不能人道,即指身體機能變異,以致不能正常性交。性功能障礙分為先天性和後天性兩類,前者有天閹、石女;後者有陽萎(亦有先天性的)、陰道痙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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