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隨保密義務可否認定為商業祕密保護措施?

商業祕密中的保護措施必須是積極、客觀、合理的措施。

方法/步驟

商業祕密作為權利人的一項無形資產,需要權利人通過採取積極、合理的保護措施的方式才得以創設,因此,商業祕密中的保護措施必須是積極、客觀、合理的措施。這與根據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附隨保密義務有著本質的區別。僅以合同的附隨保密義務的存在,不足以成為權利人主張商業祕密保護的理由。

如需進一步瞭解這個問題,可參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業祕密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該書針對這個問題有專門闡述和介紹。該書的作者唐青林律師系商業祕密領域專業律師,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祕密的案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商業祕密案件並獲勝訴判決,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注意事項

摘自《商業祕密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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