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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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怎麼離婚?

  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都是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因為一般是施暴者不同意離婚。

  (一)因家暴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凡是能證明家暴的證據都可以向法庭出示,例如,證人證言、報警記錄、醫院診斷治療憑據、錄音視頻、家暴過後施暴者悔過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另外,如果受害人曾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單位等反映過家暴問題,相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二)離婚時受害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或是在財產分割上多分一些財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之一,施暴方為過錯方,受害方為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對方有過錯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涉及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婚姻法》第47條有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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