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如何取證,取證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婚外情是指男女雙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產生的感情,俗稱偷情。它一般處於隱蔽狀態,是婚姻生活的定時炸彈,常引發複雜的社會問題,對於婚外情如何取證?也是專家一直關心的熱點,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下文就介紹。

一、婚外情如何取證

(一)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追求。但是按照“誰去告,誰舉證”的原則,沒有過錯方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提早準備,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鑑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善,也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那麼當兩者發生衝突,我們能否通過極端手段收集證據?到底兩者那個更重要?我們應該把握個度。

(二)從現實中看,“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對於案件的審理有很大幫助,但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的爭議。我國目前並沒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對於通過這種手段取得的證據也不提倡。除了私家偵探的介入,個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的。其實不管誰取證不重要,因為婚外情就比較特殊,因此只要手段合法不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法院也可以考慮,我們不能因為職業和身份,就否定證據的效力,這樣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它意味著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這也不是想當然說這種方式是合法的,法律提倡的,主要看它是否違背公俗良序和社會道德。

二、婚外情取證應該注意的問題

在對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最突出、最尷尬的問題是配偶的知情權與情人、同時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隱私權之間的衝突。隱私權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祕密或私人場所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但是私生活不是沒有限制的,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會要求的範圍內。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無原則的,而是在一定的場所或環境中給予保護。對於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有權檢舉、反對。從某種角度上講,公民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需要,在必要範圍內瞭解他人隱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如相關司法機構為了案件的審理而進行的調查等。同時,應當明確,侵犯隱私權和了解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侵權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單純地瞭解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加以擴散、宣揚或者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也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不能視為侵害隱私權。

綜上,我們認為,在調查婚外戀時,合法途徑下蒐集到被調查者與“第三者”同居的照片、錄像等,或者具有證明力的字條、悔過書,再加上鄰居、居委會的有關證言等,是可以證明被調查者有婚外戀的。此外,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時可以的,所以有這樣的問題應該找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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