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程序和申報時間
1、專利資助項目:由單位、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條件的專利資助申請,採取常年受理、審核。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應在繳納官費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國內及港澳臺地區授權專利資助應在專利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國外專利資助應在國外專利授權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專利實施資助與獎勵項目:各縣(市、區)所在地企業於每年5月10日前向當地科技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並經當地科技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初審、彙總後,於5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推薦;市屬以上重點企事業單位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申報。
3、優秀專利獎勵項目:市屬以上重點企事業單位於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申報,各縣(市、區)所在地企事業單位由當地科技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遴選,並於每年5月30日前提出推薦意見,報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
4、專利代理機構資助項目:國內及港澳臺地區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應在專利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應在國外專利授權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
第四章審批和支付
第十二條審批和支付程序
專利資助及獎勵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和支付。
1、專利資助項目:由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審核,按程序報批,每年集中一次撥付。
2、專利實施與獎勵項目:在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彙總、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條件、資料完整性、真實性、可行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納入項目庫管理;根據評審結果和當年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審核,按程序報批。
3、優秀專利獎項目: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彙總、分類和審核,組織評審組進行初評,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意見進行綜合評審,作出評審決議,公示後報請市政府表彰獎勵後撥付資金。
4、專利代理機構資助:同專利資助項目的審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資助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三年內申請專利資助的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綿陽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綿財行〔2002〕104號)同時廢止。